发挥行政审判在推动建设和谐社会中的职能作用
何成军
党的十七大作出的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推动建设和谐社会的战略决策,是我们党在新的历史时期向全国人民提出的紧迫而艰巨的重大政治任务,作为人民法院的行政审判工作,必须义不容辞地发挥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司法监督、司法指导、司法裁决的职能作用,为推动建设和谐社会提供及时高效的法治保障。
校正行政审判地位坐标
党的十七大确定的建设和谐社会的主旨,贯穿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谐社会就是要使“社会主义民主法制更加完善,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得到全面落实,人民的权益得到切实尊重和保障”,其法理内涵博大精深。行政审判是实现社会主义民主法治的主要载体,根本职能是审理行政案件,主持公平正义,化解社会矛盾,维护安全稳定,实现依法治国。和谐社会以“民主法治公平正义”为首要标志,充分显示了行政审判在建设和谐社会中有着极其重要的地位;建设和谐社会的任务,是行政审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行政诉讼的被告大多数都是地方人民政府和国家行政机关,他们掌握着地方领导权,事务管理权,行政决议权,决策行为对社会和谐影响重大,需要法律对权力进行监督。在行政管理中实行行政诉讼制度,就是把行政管理置于法律监督之下,象如邓小平同志指出的“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在这种制度下,社会公民通过行政诉讼在法庭上与行政机关对簿公堂,以合理合法的理性方式处理行政争议。行政审判对于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落实十七大提出的扩大公共服务,完善社会管理,维护社会安定团结,建设生态文明,推进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实施,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建设和谐社会的部署,给人民法院的行政审判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务必使法官责无旁贷地肩负起历史赋予的重任。要站在中华民族最大政治利益的高度,以对国家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在建设和谐社会的伟大壮举中有准确的定位,按照胡锦涛总书记在十七大工作报告中所指出的那样“更加重视社会建设,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推动建设和谐社会”,把加强和改进行政审判工作与建设和谐社会的总体要求紧密结合起来,在推动建设和谐社会的伟大实践中发挥独具特定的司法作用。
审视行政审判当前时局
行政审判在依法行政的民主法制建设中有所建树、有所创造、有所发展,为保证人民享有更多更切实的民主权力,完善我国民主政治制度,加快建设法制国家,促进社会和谐做出了业绩,建立了功勋,作出了贡献。但与和谐社会的要求和人民群众的司法期望相比还存在不相适应的问题:司法保护与民众企求不相适应。普通老百姓打行政官司思想压力大,投诉难度大,操作阻力大。有的行政部门居高临下,人治行为有所表现,以言代法,以权代法,以强代法,乞求地方部门保护,委托熟人拉关系,世俗裙带讲人情,阻扰人民法院受理,审判,执行行政案件,肆意干预行政审判工作,行政争议不能及时解决,诉求人的利益得不到有效的保护,产生民怨,加剧矛盾,不少群众对法院是否官官相护,能否秉公执法心有疑虑,严重损害法律的尊严和行政审判的权威,干扰了社会和谐;司法环境与法治追求不相适应。在行政诉讼中,有些行政部门和法定代表人法治观念淡薄,不是以平身公民来进行诉讼活动,认为接受司法审查是一种降权威、丢面子、损形象的不光彩事情,在行政诉讼的过程中对行政审判不支持、不理解、不配合,影响了行政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并且对法院判决不能及时履行,法定义务不能有效承担,法律条款不能实质兑现,致使行政权力人与管理相对人的关系不融洽,阻碍了社会和谐;司法效率与现实需求不相适应。行政案件上诉,改判,发回重审,提出申诉的问题仍然存在。既有涉及社会稳定的新类型案件增多、案件复杂疑难程度加大、法律法规条款不明细导致法律适用抉择上出现偏差的原因,也有法官自身效率观念缺乏、法律适用能力不强、重视实体轻程序、审查周转交接过程制度不严的问题,增加了当事人打官司的诉讼成本和沉重的精神负担,使其对法院的司法能力产生置疑,损害了行政审判的声誉,影响了社会和谐。
营造行政审判司法环境
行政审判存在的问题,有悖于建设和谐社会理念。要遵照十七大提出的“完善制约和监督机制,保证人民赋予的权力始终用来为人民谋利益”的要求,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营造良好的行政审判司法环境,提高社会公民法律素质,共同促进行政审判工作健康有序地发展:主动通报案件情况。定期召开辖区县市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行政机关领导同志和司法廉政监督员、社会团体代表参加的行政法律工作专题报告会和行政审判工作联席会,汇报和通报行政审判工作情况。在审理社会影响较大,关系到社会稳定,涉及民生的重特大案件之前,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情况,利用多种形式进行法制宣传,以得到各级机关对行政审判工作的理解与支持;妥当提出司法建议。落实依法管理社会事务的法制要求,防止随意行政、不当行政、违法行政的现象。对行政案件审理中发现行政机关行政执法人员存在适用法律不很准确、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取证不十分规范、告知当事人法定的权利义务释明工作欠缺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从行政管理、行政法规、行政审判的视觉,对执法现状、法律素质、应诉能力进行重点分析研究,撰写专题报告材料提出司法建议,为行政机关作决策和推进民主法制建设提供法律帮助;全面实行案件听证。落实“开百庭听百案”规定,邀请所在地各级人民代表、政协委员、政府法制部门相关人员旁听庭审案件,准备相关的案件应用要件、有关的法律条款和法官庭审规范资料,发给旁听领导选用,组织有关的行政执法工作同志座谈,介绍案件审理情况,分析行政执法和行政审判态势,认真听取他们对法官审理案件程序和法律理论适用范畴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立足社会民主法治的时代前沿,博采进取,不断提高案件协调处理能力、驾驭庭审现场能力、法律实质公正能力,改进审判工作中的不足,进化审判方式,提高行政审判工作水平。
推进行政审判和谐发展
行政审判关系到行政机关,所涉及的案件类型广泛,处理的法律问题复杂。法官必须遵循十七大确定的“扩大社会主义民主,更好保障人民权益和社会公平正义”既定方针,忠于职守,公正司法,追求和谐。凡是审理行政案件都要着眼于社会和谐,致力于社会和谐,成就于社会和谐,充分发挥行政审判在建设和谐社会中的职能作用:积极应承民众诉求。落实法律原则,全面理解和正确执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诉权加以保护,依法受理涉及公民人身保护权、经营自主权、财产所有权的行政案件及与之密切相关的其他行政案件,满足民众的诉法要求,凡是符合立案条件的一律受理,采取指定管辖,异地审理,当庭宣判的措施,排除地方干扰,杜绝应当受理而不予立案违法办案损害当事人利益的现象;依法支持合法行政。行政机关依法实施的行政管理活动及合法行政行为要给予有力的支持,依法正确受理和及时执行非诉行政执行案件。对于各级行政机关实施的市场监察、公共服务、社会管理、土地违法、知识产权、产品质量、环境保护等专项执法行动的案件要及时受理,组织精捍的审判力量办案,积极提供有效的司法保障,维护正常的行政管理决定、创新发展行政举措的实施;努力提升司法效率。针对行政审判的特殊性,充实审判队伍,健全审判机制,严守审判纪律,落实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健全行政争议解决机制的意见》,严格执行《行政审判程序流程管理若干规定》,依法审理关系到民生大事的城市客运、低保资金、城市拆迁、企业改制、社会保障等矛盾尖锐的行政争议案件,办案环节全程提速,杜绝有的案件审判效率不高、审判周期过长、审判程序缓慢的现象,做到有访必接,有诉必理,有判必公,有执必果,当事人的诉讼要求得到高效率的司法保障,使民众切身体会到建设和谐社会的成果。 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推动建设和谐社会,是全体党员的共同心声,是各族人民的共同意志,是法院干警的共同责任。我们一定要在胡锦涛总书记为核心的党中央领导下,不辜负党和人民对行政审判的殷切期望,继往开来,求实创新,促进发展,为实现党的十七大提出的推进建设和谐社会的宏伟目标提供坚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作者系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支部书记、庭长)